二、学生会章程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章程是明确组织定位、界定组织职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准则。为指导和规范学院学生会组织,推动学院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造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是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团结和引导学院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省学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维护院规院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发挥作为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
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本会的工作目标是以促进文化交流、活跃校园气氛、维护同学权益为己任,不断提高组织活力、魅力和凝聚力,使本会成为具有卓越影响力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组织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
(三)刻苦学习,认真工作,锐意进取,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各中队团支部推荐、系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院、系部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各系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部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四条 代表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中队、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系部补选。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最高权力的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部团总支组织推荐,经系部党支部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系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学生会主席团设立执行主席一名,实行主席轮值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监督各学院学生会、本会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执行主席
第二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聘任一名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协助工作:秘书长负责与学院各部门协调。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会议,牵头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校学生会与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学生会的关系;
(三)指导、监督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与建议,对不合格情况要提请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四)筹备召开下届学代会,向学代会作工作报告。
第三节 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是学生会下属机构,实行负责人制。院学生会设秘书处、学习部、权益部、生活卫生部、文体部、志愿服务部等 6 个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第六章 系部学生会
第三十条系部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所在系部党支部领导,并接受所在系部团总支和本会的双重指导。
第三十一条系部学生代表大会是系部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系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系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系部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应参考本章程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系部学生会指导,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本会对各系部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系部学生会要积极配合并动员同学的力量来支持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系部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院学生会组织对系部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系部团总支推荐,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实行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一条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
三、法律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构架图

四、法律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政治
面貌 |
院系 |
年级 |
学习成绩排名 |
综合素质测评排名 |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
1 |
李千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0/56 |
8/56 |
否 |
2 |
汪洋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9/97 |
12/97 |
否 |
3 |
邱金慧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8/56 |
8/56 |
否 |
4 |
连嘉珍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2/135 |
14/135 |
否 |
5 |
程远远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2/97 |
9/97 |
否 |
6 |
秦春凤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7/122 |
15/122 |
否 |
7 |
刘宇翔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8/97 |
6/97 |
否 |
8 |
杨礼佳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6/135 |
7/135 |
否 |
9 |
曾阳艳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8/122 |
17/122 |
否 |
10 |
丁思艺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18/135 |
16/135 |
否 |
11 |
杨洋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25/122 |
23/122 |
否 |
12 |
王永桢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20/135 |
18/135 |
否 |
13 |
魏情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24/122 |
21/122 |
否 |
14 |
夏佳园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2/58 |
3/58 |
否 |
15 |
陈天诺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0级 |
6/122 |
4/122 |
否 |
16 |
赵天健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17 |
郑欣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18 |
魏小雪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19 |
胡婧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0 |
胡欣甜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1 |
沈佳欣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2 |
黄彦皓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3 |
余可卉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4 |
周明杰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5 |
袁梦娜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26 |
罗茜 |
共青团员 |
法律系 |
21级 |
新生 |
新生 |
新生 |
五、法律系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产生办法
1.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一年,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进行换届选举或中期调整。全体在校学生均享有参加主席团竞选的提名权、被提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上届主席团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在自愿报名、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由系(部)团组织推荐,经系(部)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专业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二)选举办法
1.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在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代表系(部)组织代表的监督下,全体学生代表进行投票,原则上全体候选人按得票高低选出前三名,同时所有当选者必须得到半数以上选票(含半数)。若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则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补选。此外,为了保证主席团成员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最终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中来自同中队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若超过两人,则取其前两名,候选人中得票高者递补进入主席团名单。
2. 选举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监票委员会通过的总监票人负责,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3. 参加大会选举的正式代表超过总数的 4/5 时,选举方可进行。
4.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清点统计选票,将选票结果向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和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报告。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参加投票的人数时,选举有效。
5. 本选举办法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五)现场照片


六、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法律系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
(一)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9日
(二)会议地点:法律系办公会议室
(三)代表数量:50名
(四)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第四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五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委员成员。
(五)现场照片
六、法律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部团总支组织选举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酝酿。总人数不少于为学生总数的2%,原则上根据分院学生总数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非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
(二)代表产生条件
在推选代表时要坚持先进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推选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1.学代会代表必须是学院在籍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4.能够真实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七、校团委指导法律系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指导法律系学生会的团组织负责人 |
李千 |
是 |
|
法律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华隆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