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教 育 厅
赣教职成字〔2016〕24 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执行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高职院校:
为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引导和促进高等职业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执行方案》,现予印发,并就有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高职院校须根据本执行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校的诊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并请于 9 月 15 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规划报省诊改专委会秘书处(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备案。
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等 6 所院校为我省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单位。请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诊改工作,通过试点为我省高职院校诊改工作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我省诊改工作实施方案。
三、各高职院校必须明确诊改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诊改专委会秘书处。联系人:毕绍斐,电话:0791-83771926,13803519130,电子邮箱:1735674782@qq.com 。
江西省教育厅
2016 年 7 月 18 日
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动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引导和促进高职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内部质量保证工作成效,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江西省高职院校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可持续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
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为基本依据,建立起学校自主诊改、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推动高职院校在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具体任务是:
(一)完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诊断与改进为手段,促使高职院校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强化学校各层级管理系统间的质量依存关系,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提升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在诊改工作的基础作用,促进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预警功能,提升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三)建立现代质量文化。通过开展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引导高职院校提升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内涵,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三、基本原则
(一)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相结合。诊改工作主要基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的实际调查研究。
(二)坚持标准与注重特色相结合。各高职院校可在本方案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充有利于个性化发展的校级诊改内容。
(三)自主诊改与抽样复核相结合。以高职院校自主诊改为基础,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抽样复核。
四、诊改与复核
(一)诊改对象与复核抽样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应每 3 年至少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在 2018 年底之前,所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要完成第一轮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
2.2010年12月31日以后新建的高职院校在2018年底前自愿开展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可申请接受省教育厅诊改工作指导,但不列入复核抽样范围。
3.省教育厅在学校自主诊改基础上,每 3 年抽样复核的学校数不少于总数的 1/3。抽样时采用分层抽样方法,考虑作为复核对象的院校在区域分布、规模、专业类别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
4.省教育厅从国家示范校和骨干校中选取 6 所院校作为诊改工作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完善我省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其他院校的诊改工作自主同步进行。
(二)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高职院校根据省级诊改工作执行方案的要求,要制定本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本校内部质量体系建设规划,将有关方案和规划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2.自主诊改。高职院校要根据本校的诊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围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本校的有关管理平台数据,对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改。院校自主诊改的时间周期为 3 年,但每年必须完成一轮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的小循环(包含诊断——改进——评价等环节),并撰写年度自我诊改报告,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本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之中。学校自主诊改可以安排校内人员实施,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3.抽样复核。复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校自主诊改工作的有效程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抽样复核。被列入复核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 2)。
(2)近 2 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3)近 2 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4)近 2 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5)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6)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具体报送要求由省教育厅确定,报送材料应于复核工作开始前 30 日在校园网上公示。
(三)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中,诊断要素共 15 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15 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2 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15 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
<10 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如学校的实施方案对诊断要素有调整,可根据实际诊断要素数量,按上述比例原则,确定相应标准。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 1 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 2 次“待改进”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对其采取削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审报等限制措施。
院校如果没有被列为复核对象,但未按规定开展诊改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完整的诊改工作材料的,视作复核结论为“异常”。
五、工作组织
(一)江西省教育厅组建“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省级诊改专委会)负责诊改工作的业务指导。诊改专委会秘书处设于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设立诊改工作网站,集中发布诊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省教育厅委托诊改省级专家委员会,探索建立诊改专家认证制度,建立动态的诊改专家库并规范专家管理。
(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总体要求,统筹规划本省(区、
市)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执行方案和工作规划。各高职院校研制本校的诊改工作实施方案。
(三)省教育厅设立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落实。
(四)各高职院校要在人员和经费上为内部质量体系诊改工作提供充分保障。要选聘熟悉高职教育、有丰富经验的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本校的诊改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诊改工作的业务指导。要设立专门的内部质量控制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内部质量管理和诊改工作。
(五)省教育厅于每年 10 月公布复核抽样的范围、原则和方法,并在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江西省下一年度接受复核的院校名单。各院校也可主动向省教育厅申请接受复核。
(六)复核工作主要采用数据分析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现场调研实行明访和暗访相结合,采用明访时,至多提前两小时通知,尽量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每期复核工作的时间为三个月,每年八月份公布复核结论。学校应根据复核工作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六、纪律与监督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诊改工作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
(一)各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开展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备。
(二)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场调研以暗访为先,明访至多提前两小时通知。
(三)复核专家被确定为专家组成员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如有违反,应予更换并及时公布。参加复核的专家组名单不对外公开,在复核过程避免与被复核院校直接见面(明访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取得必要的材料即可)。省教育厅在选取复核专家时实施回避原则,专家所在院校也被列为抽样复核对象的,不得被聘为其他院校复核专家组的成员。确有必要时,向全国诊改专委会申请派遣外省专家主持复核工作。
(四)省教育厅将指定网站,将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名单、接受复核院校应公示的材料,以及复核结论、回访结果等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要严格复核专家管理,对违反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附:1.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
2.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